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2019年9月24日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獎
第四章 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中醫藥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國中醫藥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及科技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設立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是全國中醫藥行業科學技術獎,包括科技成果、政策研究、學術著作、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岐黃國際等獎勵內容。
第三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第四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技評審部負責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七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授予在中醫藥基礎研究、臨床研究、開發研究等領域,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如下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
(一)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中醫藥技術發明;完成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創作優秀中醫藥科學技術普及作品。
(二)政策研究獎勵范圍:在中醫藥政策與管理研究中做出貢獻的研究者及單位。
(三)學術著作獎勵范圍:在中醫藥學術工作領域中取得成就的集體和個人。
(四)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獎勵范圍:在中醫藥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創新人才和優秀管理人才。
(五)岐黃國際獎勵范圍:在中醫藥科研領域取得重大成果的外籍專家或長期(五年或以上)在國外工作的中國籍專家。
政策研究獎、學術著作獎、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獎、岐黃國際獎獎勵辦法(細則)單獨制定。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獎
第八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接受以下單位和專家推薦:
1.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醫藥學會;
2.中華中醫藥學會各??品謺?;
3.解放軍中醫藥學會;
4.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3位或以上;
5.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有關部委局直屬單位;
6.中國針灸學會、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中國民族醫藥學會、中國中藥協會等全國性學會、協會。
第九條 推薦單位和科學家限額擇優推薦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并對推薦的項目負責。推薦時,應按規定填寫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意見,匯總報送推薦材料。
第十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經過評審,評定獎勵等級。
第十一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年評審一次,授獎一次。
第十二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由中華中醫藥學會常務理事會確認并由中華中醫藥學會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年度具體獎金數額由學會秘書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從獲獎項目中擇優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由中華中醫藥學會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十五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協助他人騙取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由中華中醫藥學會通報批評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十六條 參與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發現后根據情節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中醫藥學會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中醫藥學會負責解釋。